陈媛媛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其工资或生育津贴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据11月21日新华社)
将女职工的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细化女职工流产假期……对女性来说,无疑是一项很好的政策。这是以一种更加人性化、制度化的方式,来确保育龄妇女身体健康与生育休养权利,最终旨在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其实,以往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护法》中,对女性的劳动保护权益也是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往往法律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再详尽的保护规定,一旦碰触到现实的土壤,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身边不乏已经开始生育的女性朋友,可是女性的权益到底能否得到很好的保护,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更关键的似乎并不是制度法律,而是她们所就职的单位。一般说来,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外企职员对女职工的保护都比较到位;而民企女职员的这些权益却难以得到保证。
笔者一位在外企就职的同学,生育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加生育保险金大约达到了4万元,是一位在民企工作的同学的四倍。而据我所知,在民企工作的育龄妇女,由于单位不给投保或者拖延投保,生育期间一分生育保险金都拿不到的也不在少数。所以,即使要出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最关键的着力点,还是要让制度落地。
这就需要,首先对不给女职工投保、拖保的企业主施以一定的经济制裁、法律处罚。不能让他们想投就投,不投就拉倒。此次《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是具体怎样处罚,罚款具体数额是多少?依法处分的力度又是怎样,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有制度保障。
其次,对于育龄妇女的投保问题,国家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补贴,不能把所有的包袱都甩给企业。例如,新加坡在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成本是由政府支付的;法国在妇女生育之后,会支付一部分生育津贴———当然,这部分津贴富人们是完全没份儿拿的。
据人保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民企吸引了全国大约90%的就业,也就是说,大多数育龄妇女还是就职于民企。保障这部分妇女的权益,政府、法律一定要给力。否则,多出8天产假又能怎样?对某些女性来说,终究只是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