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友思考】
如何让《条例》收到最好效果
问题1新《条例》能落实好吗
张钦格:国家立法征求意见,是立法民主进程的体现,但这里面折射出一个问题,即很多法律其实是协调矛盾冲突的结果,所以我更关心行政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在实际生活中究竟会产生怎么样实实在在的影响。
李斌全(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条例》能否落实?我认为没有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产假是90天,但这是最低的一个普适性标准。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我还没有发现哪个企业在这个问题上过于纠结,从人的本性上来说,生育是个喜事,单位能够照顾的都会尽量照顾。
问题2新《条例》会加重就业歧视吗
罗晶晶:《条例》是否考虑到城乡待遇的区别,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的区别呢?是否会导致用人单位以女性是否结婚、是否已经生育作为用工标准呢?这会不会加重了女性求职、升职的困难?
李好(伍家岭街道党建专干):很多女性在升职的关键时期,如果休产假的话,那么职位很可能就是别人的了。辛苦奋斗了很多年,因为生孩子就没了,这样不公平。
张钦格:《条例》的效果,更多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的,考虑劳资关系的复杂性,不是说我们规定14周就够了,还要关心立法本身是否严谨,要不要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比如用人单位的用人劳动成本,怎么解决劳资关系不对等的问题。
问题3能否给特殊从业人员特殊照顾
左仁斌(伍家岭街道工作人员):我的一个护士朋友,怀孕7个月,平均每天还要工作10小时,因为动了胎气,前两天早产了。还有一个朋友是商场售货员,每天站立的时间很长,结果在上班时流血被送到医院引产了。我建议,是不是能够从工作性质的角度进行区别,对一些相对劳累的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怀?
李斌全:法不可能穷尽所有个例,它给我们的是一个普适性的规则。以法律的观点来看,做商场售货员的,因为站立时间多所以要更多保护,那么当老师的也需要长时间站立,是否又要增加保护?那当交警的也需要加强保护,你怎么办?最重要的还是自我保护意识,为了自己和孩子的健康,能不能和单位多协调,比如提前休两个月,工资少点也愿意。
刘岳:以现实情况考虑,对待行业我们目前只能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所以意见稿需要增加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对于确实有需要的特殊行业,我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条例》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相关特殊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