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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拟增至98天 征求看法引争议

编辑:简约文章整理:快乐家庭网点击数:2012-03-20
导语:据悉,此次征求看法稿的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代孕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代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和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剂其工作岗位。

     解读3

     若违背规定受侵害女职工将可获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六条中规定“女职工代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伸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代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这些对代孕女职工来说无疑是福音。宋钟蓓表现,对于代孕女职工而言,面对企业请求加班或者上夜班的请求,完整可以拒绝。

     和以前不同,这次的征求看法稿对违背规定的企业列出了处分措施。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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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了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等规定

     在征求看法代孕母亲稿的第十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代孕妈妈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宋钟蓓表现,这条以前也有,但删除了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等规定。这是因为以前的企业是包办制的,现在的征求看法稿更符合实际情况。至于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代孕妈妈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宋钟蓓表现,上海正在创办一些爱心妈咪小屋,供哺乳期的新妈妈背奶,如静安的凯迪克大厦、阿波罗大厦、花旗软件公司、机场团体等都建立了爱心妈咪小屋。“我们一直在推动这件事,宣传领导企业、楼宇为女职工发明良好的哺乳环境。”

     此外,女职工哺乳(含人工豢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伸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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