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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拟增至98天 征求看法引争议

编辑:简约文章整理:快乐家庭网点击数:2012-03-20
导语:据悉,此次征求看法稿的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代孕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代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和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剂其工作岗位。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条例(征求看法稿)》,征求社会各界看法。和以前相比,征求看法稿产生了数大变更,包含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代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代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此外,征求看法稿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征求看法稿刚一刊登,就引来代孕女职工、企业、政府部门的多方热议。

     解读1

     增加8天产假书面告诉女职工禁忌岗位

     昨天,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宋钟蓓,她表现,《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条例(征求看法稿)》几经易稿,最终出炉。此次征求看法稿亮点颇多,比如产假时间由原来的90天增至14周。要知道,女职工的代孕并非一个家庭的事,生育不光是家庭的传宗接代,而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具有社会心义的事。此次增加产假时间也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如产科医生等各方看法。“也允许能有的企业会不满,觉得人手原来已经不够了,还要延伸8天的产假,但信任随着大家对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认识进步,大家应当有这个决心来接收新的保护条例。就好像上世纪70年代最早时才56天产假,后来演变到90天。这也是一个逐渐接收的过程。女职工产假休好了,对企业的归属感也会加强,是件双赢的事。”

     宋钟蓓指出,此次征求看法稿中明白指出企业要书面告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以前,由于女职工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没有知情权,一旦从事禁忌的岗位后无形中受到侵害,生出来的可能是不健康孩子。有了这条后,就可以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利益。

     解读2

     减少劳动定额弹性工作制的女职工也有保障了

     据悉,此次征求看法稿的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代孕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代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和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剂其工作岗位。”宋钟蓓解读说,以前也有类似的合理安排代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的规定,但“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一条,对于那些机动上班制的女职工来说,对她们的权益保护更为周到。比如原来的“合理安排代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对于不坐班的大学老师、计件制的女职工来说没用。但减少劳动定额的说法提出后,就可以照顾到这批特别的女职工。这条的修订特别有意义,使得赞助代孕女职工减负的操作性更强了。

     在征求看法稿里还有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宋钟蓓解读说,这条上海以前也在做,但都是基于企业的“自觉”。现在明文规定后,对于没有参加上海的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来说,进一步保障了她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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