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院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产院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经大连市医学会鉴定确认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医院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70%,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28万余元。
■医疗鉴定结果
医学会认为,某产院对胎儿体重估计误差极大,错误采用自然分娩方式,且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继发性宫缩乏力、持续性枕后位、第二产程停滞等情况处理不当,鉴定结论为本病历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