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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编辑:简约文章整理:快乐家庭网点击数:2012-03-15
导语:此次《计生条例》还从入户环节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已持有准予生育的计划生育证明的,在户籍迁入时应经户

   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加了20元

   此次《计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在晚育一项,比原来《计生管理办法》提出的奖励政策增加了15天产假。

   此番《计生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由父母所在单位发给2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相对于原来的3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这次增加了20元。同时,只要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另增35天产假,男方可享受15天的看护假。

   此次计生条例还有关于单位不作为的处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以及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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