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家疫苗伤害补偿程序》。它为了解决无过错疫苗伤害的民事诉讼要求,旨在生产者和受害者之间寻求这种平衡,既保护看生产者和健康服务提供者,又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济。
受害人可根据国家儿童疫苗损伤法令的疫苗表列举的条件提出申请。该申请须通过美国卫生部的医生审核,之后再通过相应程序,由司法部作出是否补偿的决定。补偿的经费,则来源于每剂疫苗75美分的特别消费税。
我国也已建立了预防接种异常的调查诊断、鉴定方法以及补偿办法。规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予补偿,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或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