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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问题疫苗”的误解

编辑:简约文章整理:快乐家庭网点击数:2012-03-22
导语:解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第一,问题疫苗涉及的主要是个别厂家生产的部分狂犬病疫苗,并不是第一类疫苗。我国2005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疫苗是在指定企业

  “问题疫苗”挫伤了大众信任,是否第一类疫苗也不可靠了?

  误解:新近江苏、河北、山西连续出现“问题疫苗”,并流向各地,西安疾控中心已经停售狂犬疫苗。这是否表明我国的第一类疫苗也不可靠了?

  解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第一,问题疫苗涉及的主要是个别厂家生产的部分狂犬病疫苗,并不是第一类疫苗。我国2005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疫苗是在指定企业生产,由政府采购,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然后逐级在疾控系统内向下分发直到指定的接种单位,按规定免费接种到儿童身上。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这一系列规定就保证了疫苗的安全。人们对第一类疫苗不应有怀疑。第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即使非第一类疫苗发现问题,监管部门也会立即叫停。例如去年12月,检测发现延申公司和福尔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的效价低于国家标准。卫生部门和监管部门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相关产品,并核查了问题疫苗的流向,紧急调送合格疫苗开展免费补种工作。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问题疫苗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应该相信我国疫苗质量监管还是可靠的,不应因个别问题疫苗出现就拒绝接种疫苗,更不应该放弃第一类疫苗的按计划接种。

  为什么必须接种第一类疫苗?

  误解:我们这里入托和入小学都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如果没按规定接种一类疫苗,必须提前补种,正式开学前仍没有补种的儿童就不能入托、入学。根据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解读:《条例》明确规定,我国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因为一类疫苗所涉及的疾病,传染性很强,在各地普遍流行,健康和体弱儿童均易感染,而且感染后会对宝宝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生命危险,或目前仍没有治疗方法,或者会留下后遗症等,所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受种的儿童,应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不在验证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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