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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国际体面”的《国医条例》之争

编辑:简约健康整理:快乐家庭网点击数:2012-06-20
导语:中央国医馆这一要求,立刻遭到西医界群起而攻之。有人认为“国医”这个名称,并非不可成立,但“尚欲超出中央卫生行政机关范围之外,自行管理国医”,西医团体纷纷上书指责其为“破坏卫生行政系

  《国医条例》变身《中医条例》

  中央国医馆仍寄望于《国医条例(草案)》能在立法院通过,为中医明确法律地位。焦易堂当时兼任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他利用这一有利身份,在开会讨论前走访各委员,解释其中因由,使此案在法制委员会会议上获通过。但在立法院的立法委员全体大会时,因分歧较大而未通过。在一次会上,双方争执不下,致令焦易堂声称要辞职,可见当时斗争的激烈程度。

  会内会外争论的焦点除了中医管理权,还有“国医”这一名词。当时反中医的学者傅斯年曾说:“中国人到了现在还信所谓中医者,大致有几个原因。最可恕的是爱国心,可惜用的地方大错了……我只提醒一句,其实医学在现在并无所谓国界……我以为目下政府及社会上人应该积极注意此事,想法子不再为所谓‘国医’丢国家民族的丑了!”

  而焦易堂则这样解释:“‘国医’这个名词,在我们中国向来是没有的。自从西洋的医学传到我们中国来,为要避免和西洋医学混同起见,所以从主体上特别提出‘国医’的名词来。这好比我国的文字本来无称为‘国文’的必要,因为同时发现了英文、德文、日文等不同的诸种文字,于是主体提出‘国文’一个名辞是觉得非常的必要。国医的意义,亦就是这样,切莫以为加上了一个国字,就是十足的代表狭隘的国家主义。”

  但是,这样的观点终于未能为大多数人接受。汪精卫致信孙科正是在这一时候。幸好孙科对中医较为客观,在1933年12月15日在立法院召开的第三届第43次会议上,作为妥协,《国医条例(草案)》更名为《中医条例》,将中医的行政管理权隶属于行政院下的内政部,这样才获得通过。

  立法院通过的《中医条例》却迟迟未见行政院公布,汪精卫主导的行政院,以不作为来消极拖延。中医界在1934年国民党笫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时发起游行请愿,亦无结果。

  1934年底,中医杂志忽然纷纷登载了一条新闻——“汪精卫现亦信仰国医”。原来,这一年汪精卫的岳母患了阿米巴痢疾,西医屡治无效,不得已延请著名中医施今墨往诊,当时西医认为不可能用中药治愈,但结果施今墨处方却是“一剂知,二剂已”,两日即治愈。汪精卫也不由信服,制送“美矣良医”匾额感谢施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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