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参与司法鉴证
由于中医的力争,个别地方逐渐重视中医的意见。尤其在中医得到陈济棠大力支持的广东,中医参与司法的情况渐渐增多。
1929年,广东高等法院曾就一宗死亡案咨询广东中医公会,案情是梁苏氏被告用刨花煲牛肉毒杀亲夫,而辩护人则认为“被害人系因夹色致死”。法院征询:“刨花煲牛肉,能否令人致死?须用至如何程度及若干分量,始能令人致死?又夹色症,须经过多少时间乃能毙命?”
广东中医公会答复指出:“牛肉煲久,既经火候足,水量多,无胶可见,则是刨花之性质分薄,其胶粘又减少,未必食即弊命。”“或者其原人体虚寒,前患夹色,后又夹食……夹色病症,乃俗称名词,考其真相,实因房事纵度,病分轻重,总不离直中少阴。倘讳疾忌医,轻症只可延至七日,重症则朝不保夕矣。”
这个案例里,如果不是充分了解广东民间煲汤风俗,熟识有关药材汤料性能,就很难判断情况;而辩护人所认为、中医公会也认同的死者真正死因为“夹色”,这是中医特有的名词,若由西医鉴定就难以理解了。
1934年,在陈济棠直接支持下成立的广州国医研究会,也收到地方法院各种案件的鉴定请求。如一案如下:陈某因发现店员邓康偷吃店中咸鱼冷饭,用鸡毛扫打了他几下。约半小时后,邓康扫地时突然“中痰”倒地死亡。法院征询:“究竟该邓康被鞭责后两小时内,在医学上,及生理上,有无可以发生猝尔中痰之结果?”广州国医研究会经研读案情后,由董事何佩瑜执笔的鉴定意见认为:“中痰倒地,系脏气剧变,体质虚弱者往往有之。当是别因。……距受鞭时仅半小时,虽因虚习,或亦由鞭惊恐而诱起别因。”认为鞭打不是致死主因,但不排除是诱发中痰的外因。法院据此审理案件。这一案件本身并无特殊,但报刊非常兴奋地冠以“国医开始法医之权威”之标题,显示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