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一个腧穴的位置,除利用体表标志定穴法、“骨度”定穴法外,在分部折寸的基础上,又可用手指比量取穴。
正常人的手指与身体其它部分有着一定的比例关系,人长指长,人短指短。所以量取穴位即以本人自己手指某一段的长度或宽为标准单位,称为“同身寸”。《千金翼方》卷二十六:“人有长短大小,当以病人手尺度取。”但医者和病员同为成人,取穴时可医者的手指来比量,对于儿童和高矮差别较大者,则应依比例适当增减。
手指比量时所用的指寸,一般有下列几种:
(1)中指屈曲时,中节侧缘两横纹头间的距离相当“一寸”。此法见宋代《太平圣惠方》,后人称之为“中指中身寸”。唐代的著作《千金要方》、《外台秘要》等则以中指末节的长度为一寸。
(2)大拇指末节的横度相当“一寸”。此法见《千金要方》。
(3)食指伸直,中末两节的长度相“二寸”。
(4)食、中两指并合的横度(二横指)相当“一寸半”。
(5)食指至小指四指并合的横度(四横指)相当“三寸”,又称“一夫”。“夫”与“扶”义通。《礼记》注:“辅四指曰扶”。《千金要方》:“凡量一夫之法,覆手并舒四指,对度四指上中节上横过为一夫。”此法多用于下肢、下腹部的直寸和背部的横寸。
手指比量法,必须在骨度分寸的基础上应用,不能以指寸倍量全身各部,以免长短失度。强景岳《类经图翼》说:“同身寸者,谓同于人身之尺寸也。人之长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横直尺寸,亦不能一。如今以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则人瘦而指长,人肥而指短,岂不谬误。故必因其形而取之,方得其当。……故头必因于头,腹必因于腹,背必因于背,手足必因于手足。总其长短大小而折中之,庶得谓之同身寸法。……而后之所谓中指同身寸法者,虽不可混用,而亦有当用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