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脊柱手法的选择和规范
2.1 手法选择 手法推拿的临床实践中,常出现一些严重的并发症。如脑血管损伤,约占全部推拿事故的6.2%。椎间盘损害加重神经根、脊髓或马尾神经损伤,造成括约肌功能障碍和瘫痪。甚至招致脊柱骨折或脱位,进而引起神经血管损伤。基于上述原因,必须对脊柱手法的适应症选择和操作规范进行系统合理的评估。一种病症可以选择多种治疗手法,但不同的类型只能准确的优选一种方法,做到高效安全,如轻度颈(腰)椎间盘突出症,突出物呈侧旁型,可以采用脊柱旋转整复法(二维)、脊柱牵板整复法(三维);如颈(腰)椎间盘突出物大,呈中央型,就不能采用上述两法,只能采用脊柱定点牵伸法(二维),才会保证治疗安全,同时收到良好疗效。通过模拟腰部三种推拿手法(斜扳手法、脊柱旋转手法、脊柱牵扳手法)生物力学实验,研究结果:(1)椎间盘髓核内压,腰椎牵扳手法髓核内压最小,脊柱旋转手法最大,两者相比差异显著。(2)三种不同手法产生神经根与椎间盘之间的位移无显著性差异。(3)手法作用时腰椎各个对应小关节内最大应力和平均应力值无显著性意义。(4)手法作用时纤维环应力,内层、中层纤维环应力牵扳手法最大,外层纤维环应力以旋转手法最大。提示临床上运用上述三种脊柱手法,应充分考虑其各自的生物力学特点。对于以椎管外软组织损害性病变为主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混合型腰椎管内外组织损害)以前两种手法为宜,因为该两种手法牵伸力小,对软组织的拉伸性损害相对较小。相反,如果采用脊柱牵扳手法,由于该手法可能对椎管外软组织(小关节囊、棘上棘间韧带、腰背筋膜)造成拉伸性损伤,可以使疼痛加重。对于椎管内组织病变为主的椎间盘突出症,应以脊柱牵扳手法为宜,而不宜采用脊柱旋转手法或斜扳手法。因为前者椎间盘髓核内压力最小,椎间盘的力学损伤也小,不会加重椎间盘突出。而后者则可能损伤椎间盘使突出物加大甚至破裂,加重临床症状。
2.2 手法规范 除了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外,一定要向病人作好充分的解释,如手法的作用、手法的简单过程和方式、安全度等,都要如实说明,以求配合,同时也使患者保持良好的心态,增强对手法的适应能力。脊柱手法的特点往往是“突破一点”,而不及其余,这是种偏见。颈腰痛患者的发病部位是非常广泛的,包含椎管内外各种组织、多个部位,应该有步骤、有层次、有重点地分别加以处理,不能在一个部位反复使用脊柱手法,才能达到比较完全的松解或减压作用。头、颅、肩背部、腰骶、骶髂、臀髋部各自为一个力学上的子系统,疼痛部位互相影响,互为因果,两个子系统又可以同时发病,所以治疗上需逐个解决,就一个部位而言,又有多个压痛点,要分清主次,采用手法松解。这样思路比较清晰,既突破一点,又顾及其余,治法上具有系统性、针对性。作为腰痛及下肢痛的患者,不能仅在腰部施行手法,需将下腰部、骶髂部和臀髋部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治疗。通常以下腰部开始,然后松解骶髂部,再治疗臀部软组织损害。最后处理髋周软组织、股内收肌群及腋下脂肪垫损害问题。
脊柱手法之前均需对局部软组织做轻柔的推拿手法,减轻肌肉的痉挛程度,增加活动范围,有利于脊柱手法的成功。
脊柱手法奏效后,不应立即进行腰背肌或颈背肩胛肌功能训练,应有一段时间静养,一般需卧床3~5天。病情重者需用腰围或颈托支持2~3周,有利于脊柱的稳定。中药外敷、理疗、康复训练作为后期的治疗手段,增强肌力,提高体能,降低痛病的复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