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子阮某因使用了导购员推荐的“去痘修复液”,不仅皮肤没有得到修复还出现皮炎症状,一气之下将这家私人化妆品店负责人杨某告上法庭。近日,厦门中级法院二审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经营者杨某应支付消费者阮某补偿款2000元。
一审集美区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4日,经杨某的导购员推荐,阮某从杨某处购买并使用“佩芬兰去痘修复液”。使用后的第二天,阮某脸上出现发红症状。之后出现较为严重的红肿、溃烂、刺痛等症状。杨某的工作人员在确认阮某皮肤过敏后,退还了购买产品的费用,并分别先后三次陪同阮某到市第二医院、灌口某诊所、思明区医院就诊,经诊断确诊为“过敏性皮炎”。后来,阮某的症状经过治疗得到基本恢复。
阮某诉称,杨某的工作人员向阮某推荐“佩芬兰去痘修复液”时,她曾询问该产品是否适用于自己的肤质,得到肯定答复后才购买使用。没想到这种“去痘液”正是造成她过敏性皮炎的直接原因,她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000元、皮肤调理及营养费用1000元、误工费4000元,合计8000元。法院一审判处杨某赔偿阮某2000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杨某上诉称,他一星期之内陪同阮某就诊三家医院,均确诊为“过敏性皮炎”,而阮某这种长痘症状的人群,在医学角度就叫做“过敏性皮炎”,不管有无使用涉案产品均为皮炎,怎能认定就是使用了涉案产品而导致的呢?
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考虑阮某是年轻女性,其因使用涉案产品而导致面部出现比较严重的红肿、溃烂、刺痛等症状,造成一定损失,故适用公平合理原则,酌定杨某予以阮某2000元经济补偿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原判,驳回杨某上诉。
【权威说法】
鉴于此案,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现实生活中,许多顾客购买化妆品,更多是出于自愿挑选并购买自己所需。在没有导购员指导顾客购买的情形下,出现使用所购化妆品导致顾客皮肤溃烂等问题,商场是否也该负责任呢?这确实正是许多百姓关注的话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因此,资深律师认为,不论是否有导购员,化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明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不适用的人群或肤质等,如果没有必要警示,则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因使用产品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