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微博维权声明原文:
我与陈红于2014年3月3日基于离婚财产分割为目的,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将我名下的,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星徽旗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伯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之杰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亚之杰伯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以下统称股权纠纷公司)出资额的一半转让给陈红。陈红趁我不在公司期间,控制股权纠纷公司的全部证照和印章,并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为了攫取非法利益,陈红伪造我的签字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将我名下的全部出资额297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到其母李善荣的名下。
为了掩盖侵犯股东权益等非法行为,陈红还拒绝我和公司其他股东查账的申请。同时,陈红作为现役军人公然从事经商活动,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14条的规定。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已立案调查。
陈红的上述违法行为和恶劣行径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审判,现针对陈红的多起诉讼正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有鉴于此,我作出如下声明:
一、在陈红控制股权纠纷公司期间,对公司重大财产的处分或以这些公司为主体对外进行的担保行为均无效。
二、陈红以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均无效。
三、在陈红控制股权纠纷公司期间,任何单位和/或个人均不得与这些公司进行重大财产交易,或与陈红个人/李善荣个人进行股权交易,否则,后果自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军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