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溺死5名同伴埋掉衣物谎称不知情

编辑:梅梅教育整理:快乐家庭网点击数:2012-08-23
导语:11月24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结束后,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其中两名孩子的家长与溺亡孩子的家长达成赔偿协议,但一对孪生兄弟的家长以没钱为由拒绝调解

  真相大白后,顾军一家除了震惊还有愤怒。顾军一家觉得,这5个孩子有问题。"他们为什么见死不救,也有谋杀的可能。"顾军的意思是,儿子出事的池塘就在公路旁,而且不远处就是收费站,路上来往车辆很多,池塘边还有人家居住,如果当时那几个孩子大声呼救,儿子肯定有生还的希望。如果儿子真是意外溺水,那几个孩子为什么不但不呼救,还要把儿子的衣物藏起来呢?

  但是经过警方调查,5个孩子根本没有谋杀小力的动机,因此排除了几个孩子"谋杀"的可能性。

  但是顾军一家觉得,孩子不能就这么死了,一定得有人对此负责任,他们还认为,学校和对池塘负有管理义务的姜灶镇政府也难辞其咎。于是,今年8月1日,他们将5个孩子、孩子的家长、学校、镇政府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7.3万元。

  判决

  起诉后,几位孩子的家长都认为,他们家的小孩没有什么罪,不该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认为,小力出事是在放学后,且学校教育过学生不能私自下河游泳,因此姜灶初中对小力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顾军夫妇疏于对孩子进行监护,自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姜灶镇政府有平整复耕的义务未能及时填土平整,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和小力一起游泳的5位同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州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考虑要他们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既然这6个人是结伴去游泳,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互之间应该有一个相互照顾、相互救助的义务。而5个孩子在游泳过程中,发现小力溺水后,不但没有进行呼救,反而将死者的衣服隐藏。法院认为,5个孩子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2006年9月7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姜灶镇政府赔偿原告损失的1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赔偿31022.38元;二、5个孩子由他们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损失的1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如今,距离事情的发生已经有好几个月了,据悉,这5名孩子都没有回学校。他们不敢去上学,而学校也表示不再接收他们。

  通州人民法院法官王志建对此表示,应该说这5个未成年人,他们也是受害者,所以一味地去批评或谴责他们也是不公平的。

  一审判决后,5个孩子的家长因对赔偿的范围及数额不服提出了上诉。而那个池塘边也竖上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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